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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条件

数量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期限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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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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